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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发[1995]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条款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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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2:04:22
信息简介: 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对擅自携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专用发票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并将其携带的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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