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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发明电[1995]3号 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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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2:04:13
信息简介: 内资生产企业及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本环节应纳的增值税,并按本通知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对确因出口比重过大,在规定期限内不足抵减的,不足部分可按有关规定给予退税(进项货物属免税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不能按此抵扣或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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