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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办发[1995]3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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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2:04:13
信息简介: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的工商、城建、科技等部门设立的现有仲裁机构1995年9月1日即将终止,设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现有隶属于行政部门的仲裁机构最迟到1996年9月1日也要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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