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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字[1995]2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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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2:04:12
信息简介: 对军品的科研生产专用的厂房、车间、仓库等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其相应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供煤、供油、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附属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满足军工产品性能实验所需的靶场、试验场、危险品销毁场用地,及因防爆等安全要求所需的安全距离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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