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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1995]2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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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2:04:05
信息简介: 销售方收到购买方退回的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并且退回的货物实际验收入库后,才可依据购买方退回的专用发票上名称、金额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退回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及新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注明“作废”字样后,连同退回货物的入库单一并作为红字记帐凭证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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