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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1995]2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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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2:04:03
信息简介: 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法规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法规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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