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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监字[1995]36号 财政部关于请纠正从补税罚款中提取税务检察室办案经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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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2:03:59
信息简介: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款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法规》的通知(中办发[1993]19号)精神,对行政性罚款的管理,采取收支两条线的办法,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不允许将罚没收入与本部门的经费挂钩;行政、司法机关的办公、办案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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