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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字[1995]5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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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2:03:58
信息简介: 为了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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