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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税发[1995]1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后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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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22:03:43 |
| 信息简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5号)第四条的规定,对1993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国内急需或国家鼓励发展的产品而进口国内市场不能保证供应的原材料、零部件所多缴纳的税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退还进口环节多缴纳的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