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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汇传[1995]1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下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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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2:03:41
信息简介: 出口单位报关时,海关须逐票核对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内容是否一致,报关单上的核销单编号与所附核销单编号是否一致,出口货物经审核验放无误后在专为出口收汇核销用的报关单和核销单上盖“验讫章”。海关须将“验讫章”印模样本送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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