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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财税字[1995]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法规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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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22:03:40 |
| 信息简介: | 最近,一些部门、单位来电来函询问,一九九三年我部曾以[1993]财商字第463号文法规,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的招待费,新税制实行后,此项法规是否继续执行。经商国家税务总局,为鼓励外贸企业开展代理进出口业务,同时考虑开展此项业务招待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暂按上述法规继续执行,超过2%部分作纳税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