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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税函发[1995]3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定地区并入保定市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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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22:03:39 |
| 信息简介: | 关于你省保定地区于1994年11月并入保定市后,请求延期使用原保定地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考虑到该地区1994年及1995年1、2季度专用发票库存量较大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省意见,原保定地区增值税专用发票,即:1994年印有“保地”简称的专用发票及1995年1、2季度印有“1324”代码的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