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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1995]3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征收营业税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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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2:03:33
信息简介: 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按法规征税有困难,需要予以税收优惠的问题,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法规,营业税的减免必须由国务院决定,其他任何部门和地区不得法规减税、免税项目。因此,对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在没有国务院的免税法规之前,应按现行法规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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