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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海关总署令第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苏州工业园区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办法[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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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2:03:09
信息简介: 园区转关运输货物须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认可的仓库,场所、仓库、场所的经理人应依法向海关负责,并按海关规定,办理收存和交付手续。必要时,海关可派员押运货物,有关申请人或承运人应按规定向海关交纳规费。应征出口关税的产品,凡经实质性加工,并增值20%以上的,经海关认定后可视为园区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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