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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字[1995]6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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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2:02:58
信息简介: 油、气田的作业者违反第七条的法规,不按期向税务机关报送油、气田的实际产量和税务机关所得其他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隐匿产量的,除追缴应缴纳的矿区使用费外,可酌情处以应补缴矿区使用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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