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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会字[1995]30号 财政部关于编报进出口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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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2:02:42
信息简介: 最近,我部与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企业会计帐簿设置和报送会计报表的暂行规定》,要求在海关登记的保税企业,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海关报送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进口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和“出口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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