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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税函发[1995]4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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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22:02:00 |
| 信息简介: |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据此,对律师事务所在办案过程中向委托人收取的一切费用,包括办案费等,无论其收费的名称如何,也不论财务会计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中计算应纳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