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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1995]4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取得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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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2:01:53
信息简介: 通知中所说生产性企业在筹办期取得的非生产性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七条法规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的,仅指经济特区的生产性企业;其他生产性企业取得前述收入,均应适用税法第五条法规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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