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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字[1995]9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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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2:01:42
信息简介: 党校所办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党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纳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党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纳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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