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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财税字[1995]9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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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22:01:42 |
| 信息简介: |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后,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如该个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并从再次居住满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五年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