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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会一字[1995]36号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归还投资有关会计处理的复函[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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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2:01:31
信息简介: 合作各方如在合同中规定以确定的或确定比例的记帐本位币金额折合的外币归还外国合作者投资的,企业在归还投资时,应根据确定的记帐本位币金额借记“已归还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按以利润归还的部分,借记“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利润归还投资”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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