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财税字[1995]9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经济特区内销售的消费税应税产品征收消费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财税字[1995]9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经济特区内销售的消费税应税产品征收消费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2 22:01:29 |
| 信息简介: |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和促进地区间的公平竞争,经研究决定,对你省(市)内的企业生产的消费税应税产品,在省(市)内市场销售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传电(1993)078号文件的规定,照章征收消费税;考虑到1994年此项政策实际上没有实施的情况,应于1995年1月1日起严格执行此项政策,自1995年1月1日起至今没有征收的税款,应当补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