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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财税字[1995]8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函[全文失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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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22:01:26 |
| 信息简介: | 1994年税制改革后,凡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的企业均应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一)的规定:“对企业199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亏损,允许按新税法规定的年限进行弥补。其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仍按原规定的年限执行。”因此,企业199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亏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用1994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