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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税发[1995]1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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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22:01:15 |
| 信息简介: | 对企业自1996年1月1日至2月底止,取得的1995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在申报抵扣时,税务征收机关应严格审查,不论是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一律以企业付款及货到入库为条件,凡不具备条件的或虽具备了条件但超过法规期限的(2月底),不予抵扣其进项税额。自1996年3月1日起,对企业取得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