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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发[1995]5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额认定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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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2:01:14
信息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条的法规,我们意见,纳税人非法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已经记入“应交税金”作进项税额,构成了“在帐簿上多列支出……”的行为,应认定为偷税,因此,xx区水暖器材厂的偷税额应以其非法取得的虚开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并已记入“应交税金”进项税额的数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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