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国税函发[1995]5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国税函发[1995]5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查看权限: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26-09-02 22:00:55
信息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法规,对纳税人未 按法规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 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法规加收滞纳金。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