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国税明电[1995]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国税明电[1995]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
查看权限: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26-09-02 22:00:52
信息简介: 各级国家税务局在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工作中,要把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与清理欠税结合起来,凡是1993年底有欠缴增值税(产品税)的一般纳税人,今年应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应首先抵顶该项欠税,抵顶欠税后的余额才允许抵扣。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