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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财税字[1995]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省政府发给中科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国国家科学院国外院士和国家级外籍院士的生活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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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22:00:30 |
| 信息简介: | 为了避免与其他科技人员的收入差距拉得过大,引起其他地区要求免税的攀比,对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取得超过每人每月2000元院士津贴以外的部分,以及其他院士和专家取得的津贴,仍应按[1994]国税发第118号文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请你们向有关方面做好解释,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扣缴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