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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字[1995]1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代油办公室出口原油利润免征所得税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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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2:00:17
信息简介: 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国家对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经营国家计划内原油出口利润,作为中央财政专项收入单独核算,不计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考虑化工进出口公司代理煤代油办公室出口的原油是国家计划内出口油的一部分,并且实行财政列收列支办法,因此可暂不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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