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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汇国函[1995]20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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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2:00:09
信息简介: 关于新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单位开立收汇核销帐户的问题。新批准的出口单位在开立收汇核销帐户时,除提供原有文件外,从9月1日起还必须提供海关核管的“企业注册代码”。外汇管理局应将此码存入公司档案的备注栏备用。关于出口单位在核销单上盖章的问题。出口单位在使用核销单报关前,必须在核销单的存根联和退税联上“出口单位名称”处加盖该出口单位的公章并如实填写有关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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