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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1996]1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公司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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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1:59:04
信息简介: 凡提供地质勘探、钻井、固井、录井、井下作业,物探,工程设计、采油、平台制造、运输(包括管道及油气运输)、油气生产的注水、注气、船舶运输、建筑安装、通讯等应纳税劳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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