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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1996]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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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1:58:05
信息简介: 考虑到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开展第三产业,利用仓库专用线进行多种经营取得的收入以及收取的管理费,在1997年底前,继续以各省、自治区储备物资管理局,天津、上海、浙江、深圳办事处及国家物资储备局各直属单位为纳税人,按税法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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