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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字[1996]5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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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1:56:42
信息简介: 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并计算营业税。纳税人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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