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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1997]4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后税收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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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1:55:58
信息简介: 为避免重复核算,生产企业所在地征税机关对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出口货物,免税的,其免税额不纳入税收会计核算;抵税的,其抵税额也不纳入税收会计核算,即按抵扣后的内销货物应纳税额进行应征数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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