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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1997]4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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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1:55:38
信息简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44号)中有关淀粉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精神,对出口淀粉应列入“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范围,按17%的税率征税后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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