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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外经贸计财发[2001]129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1年继续实行出口商品贴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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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1:53:56
信息简介: 对在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向海关办理了出口报关手续,并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4月30日之间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含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以核销日期为准)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继续给予每美元0.03元人民币的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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