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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财税[2001]2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四川省境内部分天然气产区资源税税额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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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21:53:56 |
| 信息简介: | 根据资源税的立法精神和你省部分天然气产区资源条件的变化情况,经研究,同意自2001年1月1日起,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所属川南、川西南、川西北三家气矿的天然气资源税税额,由每千立方米13元调减为每千立方米10元;将四川德阳新场气田开发公司、德阳联益公司和成都龙星公司的天然气资源税税额,由每千立方米2元调增为每千立方米8元。你省境内其它油气企业适用的天然气资源税税额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