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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会[2001]1014号 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离开事务所后是否继续享有股东资格的批复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离开事务所后是否继续享有股东资格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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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1:53:30
信息简介: 第一,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或其他执业资格;第二,在事务所执业,第三,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时出资人要满足这三个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存续期间吸收新的出资人也要满足这三个条件,出资人丧失其中任何一个条件,也就丧失了其作为出资人的资格,不能继续担任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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