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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税函[2001]2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不服交通部门代征车辆购置税行为行政复议管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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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21:53:19 |
| 信息简介: |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2项“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做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的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与交通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11号)“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部商定,在车购费稽征机构未移交前,车购税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车购费稽征机构代征”,“车购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税收政策业务问题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的法规,交通部门代征车辆购置税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应由与实际征收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