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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署法函[2001]58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案件定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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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1:53:14
信息简介: 走私《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第三百五十二条列明品种以外的其他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物品进出境,对其中涉税的并且偷逃应缴税额达到《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数额的,海关均应按照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将案件移送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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