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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1]2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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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1:53:10
信息简介: 根据现行法规,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棉花经营单位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里的“棉花经营单位”不包括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应按10%的税率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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