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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发[200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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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1:53:06
信息简介: 为了筹集职工购房基金,企业按国家有关法规已将住房折旧、住房出租收入、上级拨入住房资金及有关利息作为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单独核算,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和相关性原则,出售住房发生的损失不得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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