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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财税[2001]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钒钛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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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21:53:03 |
| 信息简介: | 为支持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钒钛产品的开发和生产,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经国务院批准,对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生产销售的钒钛产品在“十五”期间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返还比例逐年递减20%的政策。即2001年返还100%;2002年返还80%;2003年返还60%;2004年返还40%;2005年返还20%。2006年恢复照章征税,不再返还。具体由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法规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