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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释[2001]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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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1:52:52
信息简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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