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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公发[2001]1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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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21:52:44 |
| 信息简介: | 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组织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认真学习《规定》,公安机关应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会同当地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确定的数额幅度内,及时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