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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1]3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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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1:51:50
信息简介: 对经有关部门批准,新成立的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的开办费,按照当地平均费用水平确定,首先用按法规提取的管理费开支,其开支不足的部分,经你局专项审批后,可分摊至所辖的基层信用社。基层信用社按法规上交的上述专项管理费,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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