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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1]3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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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1:51:44
信息简介: 根据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有关法规,对邮政部门座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土地,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座落在上述范围以外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土地,必须在单位财务账中划分清楚,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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