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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税函[2001]3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97国电债”个人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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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21:51:31 |
| 信息简介: | “1997年国家电力公司债务”(以下简称“97国电债”)属于企业债券,不属于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生的金融债务,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法规,对个人因持有“97国电债”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债券发行人即国家电力公司在债券持有人兑现时统一负责代扣代缴,并在北京办理入库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