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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第3号 海关总署关于《税则》所称废钢铁含义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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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1:51:21
信息简介: 钢铁生产及机械加工所产生的钢铁碎料或上述第二条所述废钢铁与上述第一条所述货品混装进口时,若废钢铁(包括钢铁碎料)所占比例大于80%时,可一并视作废钢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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