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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保监发[2001]12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中资保险公司吸收外资参股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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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1:51:10
信息简介: 参股的外资股东应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国金融机构,其中保险机构不得少于两家。已获准在中国保险市场开业的外国保险集团或公司原则上不得再投资参股中资保险公司。 外资股东的股本金应当在通过中国保监会资格审查后2个月内足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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